一、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器官移植、临床量表评估、护理、综合诊查、放射检查、透析等11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6),废止“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等4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7-12),公布6类整合后项目与我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13-18).除附件1-6“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他耗材仍执行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1-6所列价格为我市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6号)要求,附件5中的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等7类项目价格,为国家医保局阶段性预期目标价.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方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应当减收5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同时,引导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扩大集采政策惠民效果.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附件:1.济宁市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济宁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济宁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济宁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济宁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6.济宁市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济宁市废止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8.济宁市废止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9.济宁市废止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10.济宁市废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济宁市废止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12.济宁市废止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3.济宁市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4.济宁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5.济宁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16.济宁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17.济宁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18.济宁市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